立法院2013/12/10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