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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響應台北市政府對身心障礙者朋友專用停車位權益之保障
特此公告協會會員、社會所有身心障礙者及家屬能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朋友的
停車福利,也避免無誤規範而受罰之情事發生!
  凡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應遵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及 13條之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 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等之規定。
  規範中並特別提及,"若違規經查證屬實者將註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

             『小腦萎縮症病友協會 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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