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及地方稅務局相關清查措施:
1.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如持有駕駛執照,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如符合免稅規定,且車籍屬於本轄車輛,可向本局所屬各分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2.經核准免稅之車輛,本局均予建檔列管,每年並訂有清查計畫加強查核,清查方式為透過戶政、社會局及監理機關資料交查或辦理實地訪查,如有發現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未重新鑑定、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親屬關係消滅、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註記遷出、身心障礙原因消滅、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規定之情況,都將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002-223-300x24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sca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