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已依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如有修正建議,請將書面意見函送衛生福利部。

草案說明:
有鑑於多有民眾反映計程車雖為營業用,而駕駛確有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需求,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核發要件調整,爰擬具本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修正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申請資格,納入障礙者本人駕駛自有之計程車。(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
三、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汽車置放位置,以利稽查。(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詳細訊息請至衛生福利部查看: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_P.aspx?f_list_no=9&fod_list_no=5349&doc_no=4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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