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實際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皆可提出申請。

維生器材項目包括: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必要生活輔具項目包括: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其中冷氣機、電暖器之用電優惠,須符合特定資格者方能申請。

申請方式:請備齊下列規定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臨櫃、郵寄或委託他人辦理皆可。

申請文件包括: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影本、電費單影本(電費帳單)。另未曾申請政府「生活輔具補助」或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需另附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及申請人居家使用維生器材或生活輔具之彩色照片等。

【備註】因各縣市公所申請略為不同,故申請前請洽各區公所洽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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